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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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09年11月16日发) 鲁人社〔2009〕57号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 区 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360 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 320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市、区)280 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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