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VIP

贵安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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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平战结合使用的地下防空室)、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第四条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按照统一交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会同贵安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直管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环卫、公共照明、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养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商品房屋维修资金应当按以下规定归集: (一)商品住宅房屋在销售(预售)时,购房人应按购房款的2%缴交维修基金,非住宅房屋按购房款1%缴交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移交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代管,也可由银行在销售现场直接代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二)未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该楼盘平均售价和前项标准垫付; (三)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购房人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单位代收代缴; 4、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的贵安新区乡镇、服务中心或各园区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共用场地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按季度缴纳到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业主公示。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低于本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规定代收并存入专户。 公有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住宅由购房人或者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 (一)集资建造的住房; (二)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 (三)农民拆迁安置房; (四)转让时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住房; (五)其他应当交纳维修资金的住房。 第九条 购房人或者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将维修资金交纳至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未出售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内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纳至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第十条 住房的出售方应当事先告知购房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在收到维修资金后应即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由业主保存,供查询、核对。 第十二条 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购房人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产登记机构提供已交纳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使用后个人帐面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30%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负责组织业主续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业主续筹。 第十四条? 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在办理商品房屋登记注册时将所代收和垫付的维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办理维修资金代管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管理维修资金应按幢建帐、按幢使用、核算到户。 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 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与财政局应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维修资金闲置时,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贵安新区管委会同意,可以用部分维修资金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银行规定存款利率结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和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的还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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