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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乔 军 2009年5月19日 提 纲 一、法律的几个概念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法理分析? 四、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 五、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法律的几个概念 1、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 法律是规则 法律界定权利义务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思维的特殊性:314事件分析;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制度保障; 2、公法、 私法与社会法 公权、私权及社会保障权 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先有私权,后有公权,私权优先 公务员及公民私法意识薄弱:知识有限 如最低注册资本 、房屋所有权70年、房屋未登记合同无效等误区、法制宣传反思 3、硬法与软法 (1) 软法一般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而是由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协商制定或认可; ?(2) 软法一般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是由人们的承诺、诚信、舆论或纪律保障实施; ?(3) 软法争议一般不是由法院裁决,而是由民间调解、仲裁机构处理或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北大软法中心:罗豪才 4、法制与法治 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法治与民主相联系,我们的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 服务性政府、有限政府、民主政府、诚信政府。 双规与法治相悖:超范围 ;无时限 ;太随意。“双规”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一)概念界定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从法学角度看,应当把弱势群体的法学定义置于我国已经制定或者应当制定的体现对弱者保护的具体法律之中并加以特定化,如下岗职工、失业者、农民工、失地农民、退休人员、残疾人以及消费者等群体。 (二)种类分析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生活弱势群体(如贫困者群体)、就业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者)、生理弱势群体(残疾人群体)、年龄弱势群体(退休者群体、老年人群体)等类型。 (三)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1、经济上的低收入性 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 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他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2、生活上的贫困性 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日常生活中使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消费,并有失学等后果。 3、政治上的低影响力 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 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如农民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很小。 4、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 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没有职业安全感,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在心理上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5、弱势群体的相对性 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20世纪90年代的分化: 张小军:《能力与贫困》,文化贫困、资源贫困及制度贫困。 弱势群体不是绝对的 (四)几类特殊的弱势群体 1、农民——最大的弱势群体:二元社会结构 2、农民工——新型的弱势群体,在夹缝中生存 3、下岗工人——国企改革成本的承担着 4、移民:吊庄移民、水库移民、生态移民 身份转换问题、生存问题、文化适应问题、后续产业问题 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法理分析? (一)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体现了法的平等价值。形式正义——从身份走向契约 民商法追求形式正义: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平等 (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法律保护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实质正义——从契约走向身份 经济法、社会法追求实质正义 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和经济活动的规制;社会法通过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 (三)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自身内心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 目标: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目标 仇富心态与物权法的制定的曲折性 巩宪田与社会大众的对应 (四)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2004宪法修正案:人权入宪、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生存权 发展权 社会保障权 温家宝2007答记者问引发普适价值的讨论 四、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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