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及习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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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点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决议无效之诉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认之诉的原告(“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可 起诉请求确认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效或者有效。 决议撤销之诉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例外: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以上两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事后同意决议,驳回诉讼请求: 1.“决议后,同意”: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 2.“决议后,行为表示接受”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 3. 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 原告: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应驳回起诉。 被告:公司 决议不存在(“未开会+未表决”) “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 1. 未开会: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 未表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未形成有效决议 “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 1.人数、表决权不合章程: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通过比例不合法和章程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3. 签名伪造: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内容越权: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行为保全 可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2.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 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判决的溯及力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 相同点: 1.都不包含监事会决议。 2.被告都是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 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区别: 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此外的三种诉讼原告可以是“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对比 事项 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账簿 股东名册 有限公司股东 可查阅、复制(唯一) 有条件地查阅、 不能复制 未作规定 股份公司股东 可查阅,无权复制 无权查阅、无权复制 可查阅、无权复制 新增考点二:股东知情权具体规定 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1.股东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2.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一直须具有股东身份) 不得拒绝查阅情形 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 (1)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瑕疵) (2)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章程限制) (3)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股东协议限制) 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1.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能复制。 STEP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STEP2: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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