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货车用车轴钢坯车轮钢坯轴承钢技术管理协约工作实施办法暂行20120629.docVIP

关于铁路货车用车轴钢坯车轮钢坯轴承钢技术管理协约工作实施办法暂行201206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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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货车用车轴钢坯、车轮钢坯、轴承钢技术管理协约》认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1.总则 1.1 依据2012年5月各方签署的《铁路货车用车轴钢坯、车轮钢坯、轴承钢技术管理协约》(以下简称“技术管理协约”),针对其中相关认证约定,制定本办法。 1.2.申请企业应具备协约规定的必备条件,并按本办法通过第三方审核认证,可作为供货、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 2.工作机构和方法 2.1. 为方便各协约方及协约以外单位联络沟通,设立“技术管理协约联络处”(以下简称“协约联络处”),各协约方一致同意协约联络处暂设在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 2.2.协约联络处承担有关“技术管理协约”中涉及的相关事宜的申请受理和协调,以及当产品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协调对协约进行修订和补充。 3.企业申请基本条件应符合“技术管理协约”中相关规定。 4. 认证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受申请车轴钢坯、车轮钢坯、轴承钢的生产企业委托,协约联络处负责审核申请企业的所具备的必要条件,并负责将相关企业的申请递交给认证机构。 4.1.2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铁路货车用车轴钢坯、车轮钢坯、轴承钢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公司章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首次申请铁路货车用车轴钢坯、车轮钢坯、轴承钢的企业还应提供协约中至少两家车轴、车轮或轴承制造企业的使用技术证明和具有国家认可检验资质的铁路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钢坯及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对于国家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需提供有效的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 4.1.3协约联络处收到企业认证申请后,进行登记和基本条件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至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安排认证。 4.2. 现场认证审查 4.2.1现场认证审查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实物抽样检验,现场认证审查暂由北京国金恒信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或其他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执行;实物抽样检验暂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执行。 4.2.2. 认证机构接到申请书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通知书(附件2)和审查计划发至申请企业,同时将审查通知书和审查计划抄送协约联络处。 4.2.3. 协约方联络处可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现场认证审查。 4.2.4.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由2~5人组成,并按照“技术管理协约”中相关规定执行,受审核方如对审查组成员有异议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4.2.5.审查组应当按照协约附件2《生产质量保证能力部分审查表》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现场审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6. 审查组在现场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结束后将《铁路货车用车轴钢坯、车轮钢坯、轴承钢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3)和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报告(若有)复印件交协约联络处或观察员。 4.2.7. 现场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合格但存在不符合项时,企业应在30天内针对不合格项完成整改,整改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认证机构,认证机构确认企业相关整改工作是否完成。认证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或在收到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约方联络处提交正式审查报告。 4.2.8.实物抽样一般安排在现场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进行,应在抽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向申请企业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同时抄送协约联络处。 4.2.9对于首次认证未通过的,按照“技术管理协约”执行。 4.3. 生产资质许可 4.3.1申请企业在收到认证机构现场审查通过的审核报告和检验机构产品抽样检验合格报告后,将两份报告报送铁路主管部门和相关协约方及铁道部验收室。 5. 收费 5.1. 现场认证涉及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费用和产品实物抽样检验费用分别由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 2.申请企业收到收费通知(附件4)后应在20日内付款,逾期未付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联络处联系方式: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铁科院金化所 邮编: 100081 联系人 张斌 电话: 010真: 010电子邮箱: railzhang@ 附件1: 铁路货车用车轴钢坯、车轮钢坯和轴承钢生产 专项认证申请书 企 业 名 称 (公章) 产 品 名 称 联 系 人 部门 联 系 电 话 (手机) 申 请 日 期 2012-07-01公布 2012-07-01实施 铁路货车用车轴钢坯、车轮钢坯和轴承钢 技术管理协约方联络处编制 填写说明: 填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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