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价款评估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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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探矿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合同编号:鲁国土资矿评合字〔2009〕第003号 鉴于: 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拟出让山东省莱阳市鹤山泊子地区铁矿详查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北京岳海鑫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1]005号),并已于2009年1月1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948号 法定代表人: 授权负责人:柏贵生 电话:053188583546? 邮政编码:250014 2、乙方:北京岳海鑫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学滋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426室 邮政编码:100037 电话:010 传真:010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山东省莱阳市鹤山泊子地区铁矿详查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叁套(胶装成册),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山东省莱阳市鹤山泊子地区铁矿详查探矿权,勘查范围由以下8个拐点圈定: 120°38′00″,37°05′45″ 120°38′00″,37°05′15″ 120°39′15″,37°05′15″ 120°39′15″,37°06′00″ 120°39′45″,37°06′00″ 120°39′45″,37°07′15″ 120°38′45″,37°07′15″ 120°38′45″,37°05′45″ 勘查面积:5.48km2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山东省莱阳市鹤山泊子地区铁矿详查探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让该探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山东省莱阳市鹤山泊子地区铁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08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探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探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肆万元整。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向乙方提供《山东省莱阳市鹤山泊子地区铁矿详查地质报告》和《山东省莱阳市鹤山泊子地区铁矿详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2、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3、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 4、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5、乙方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有重大缺陷,有导致产生重大弊端的可能,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甲方。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通告的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有违规、造假等行为的,或以后查出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者追回评估费,并追究乙方的连带责任。 (二)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评估费,并且乙方将失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机会。 (三)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可按本合同约定评估费用的50%收取评估费用。 (四)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的壹倍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4”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柏贵生 日期:2009-1-20 乙方:北京岳海鑫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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