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法学研究生初试法理学考试大纲(第四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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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52 页 法理学考试大纲 (第四版)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了解西方法学发展史及有代表性的法学流派及代表人物的观点,P3-4 ※了解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P4-6 ※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P25-27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P28 ★★【2009年】简述马克思主义本体论意义   首先,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过程中,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再颠倒过来,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其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辩”,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决不是单一的、片面的、局部的、抽象的规定性,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 再次,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揭示了法的现象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P28 一是致力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一方面,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一个基本思想。 二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有三种形态,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态以及自由人的联合体形态,相应地,法权关系也呈现出连续性与阶段性有机统一的发展。 三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马克思即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P28 其一是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 其二是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马克思唯物主义地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哲学体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确立了科学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法学体系的叙述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 法理学概述 ※掌握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熟知法学方法论。(百度) (一)法理学的研究范围:1.法的一般原理。 2.法的基本范畴,包括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3.法和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包括法和经济、政治、文化、宗教。 4.法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法的解释、制定、执行、适用等。 法理学研究对象。P15-16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掌握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了人民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它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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