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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05级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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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
-试论实现建筑招标投标市场的阳光交易
摘要: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平、公正、公开 信用体系 行政监督
前言: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例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中规定:本指南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事先公布的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立法宗旨中写道:促进供应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规定给予所有供应承包商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促使采购过程老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一、贯彻“三公”原则在招标投标市场中的重要性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行,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就是要求于三公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招标投标法》始终以其为主线,在总则及分则的各个条款中予以具体体现。然而一些招标投标负责人在招标投标阶段违背“三公”原则,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彻底贯彻“三公”原则必将对招标投标市场中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夯实招标投标市场的基础;必将使招标投标市场的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
二、对中国建筑招标投标市场中所存在问题的分析
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二)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弹性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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