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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二○○九年五月
北 京
前 言
修订《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委托江苏省教育厅修订《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函”(教发司〔2008〕74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162号)自1994年7月21日起
修订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学校基本情况进行调研,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抽样实地调查,收集近年来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残疾儿童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修订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主要起草人:王 珏 蒋 瞻 凌 虹 韩叶祥 徐泰来
陶耀光 张莉君 顾永进 倪兴德 姚 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5)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6)
第一节 建设规模……………………………………………(6)
第二节 项目构成……………………………………………(6)
第三章 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7)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8)
第五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9)
第六章 校舍建筑标准…………………………………………(17)
附件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盲、聋、培智三类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综合类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分别按照所属类别的标准执行,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按三类学校中高限指标执行。
第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中附设的幼儿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后职业教育的校舍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用地面积,宜根据幼儿园和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另行申报。
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抵抗意外突发灾害的能力。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方案、学校规模、校舍建设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 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4人/班。
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第二节 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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