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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初探
陈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指特定司法程序中处于债权人地位者转让其债权,具体形态有: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与其相关的问题主要为:一是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司法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即受让人能否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在我国,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应认为可以转让;对于第二个问题,实践和理论上则倾向于否定受让人得继受原债权人的程序地位。在债权转让商业化,尤其是不良资产交易市场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背景下,这样的处理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从保障受让人地位的角度出发,应认可司法程序中债权转让具有使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
一、问题提出
????? 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指特定司法程序中处于债权人地位者转让其债权,具体形态有: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关于司法程序中债权转让的界定还需厘清下面几个问题:
????? 1,“司法程序中处于债权地位者”特指在程序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处于权利人地位者(或主张其为权利人者),即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申请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因此,程序中处于债务人地位者,如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其转让债权涉及的问题不是这里讨论的对象。
????? 2,债权转让还存在这样的形态:债权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在申请执行前债权人转让债权。如果债权需要通过执行来实现,这类债权转让涉及的基本问题与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涉及的问题是同质的,因此这里也将进行讨论。
????? 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一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缺少这方面的规定。在理论研究方面,对于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和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讨论;而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则基本上没有涉及。笔者认为,对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转让的现有相关研究存在几个不足:一,虽然学界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有一些讨论,但是并不充分;而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目前鲜见讨论。二,讨论主要是在程序法的理论框架中进行,如在诉讼承担和执行承担的问题上涉及,缺少从债权转让的角度进行的讨论,这容易导致忽略现实中债权转让商业化对制度的需求,并使讨论缺乏现实的根基。三,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及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涉及到一般债权转让没有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存在共性,有必要作一体考虑,而目前的讨论恰恰缺少这种全局性。
????? 司法程序中债权转让之所以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其现实原因。虽然我国《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有很大的进步,但是抑于制定当初的社会现实,其更多是为了解决三角债等问题,规则的原型也主要是单个、小额债权的转让(或许可以称为民事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对债权转让商业化(或许可称为商事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制度需求缺乏远见。近几年来,债权转让商业化在我国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尤其是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正逐步向一个统一、多元的市场发展,而这个市场的交易客体越来越多地涉及司法程序中的债权。市场交易对降低制度成本和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大,现有司法程序中债权转让的相关制度不能很好地满足这种需求。因此,或者在立法层面上或者在司法层面上,当前需要对司法程序中债权转让涉及的问题作出回应。
????? 司法程序中债权转让理论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司法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即受让人能否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其中以后者最值得讨论。
????? 二、司法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
?????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这种原则是在市场经济中债权转让商业化的作用下逐渐形成的。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比较晚,但是《合同法》仍然在规则上确认了债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关于司法程序中的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因此一般意义上讲,司法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得出的这种结论只具有法律上实然的效果,理论中还是存在应然意义上的争论。
????? 反对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转让的声音之一源于法律父爱主义的立场:债权通常是因为存在争议或不能得到积极履行才会进入司法程序,此时权利人可能被迫接受并不合理的对价而转让债权,或者由于对标的债权缺乏价格发现能力而导致谈判处于劣势,如果在转让过程中介入某种腐败因素,权利人转让债权时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反对声音之二源于对程序稳定的关注: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将面临债权人变更、既往程序行为的承继、新债权人提出新的利益主张等可测或不可测的问题,这可能阻碍程序进程。反对声音之三源于对程序滥用的担心:受让人可能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而受让债权,据此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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