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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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机构内部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主体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的订立、设置、变更和内部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鉴定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本规范,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基本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执业条件,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保护本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人及其其他人员应当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行业自律)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加入行业协会组织,共同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   第六条(党团建设)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党、团、工会、妇联组织建设,并开展活动。 第七条 (文化建设)司法鉴定机构要弘扬中华传统,致力文化建设,提升本机构文明执业程度,提高司法鉴定人综合素质。 第八条(诚信建设)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本机构的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机构对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诚信程度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加大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第九条(组织结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和鉴定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机构依法有序开展鉴定活动。 根据日常管理和鉴定业务的需要,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合理设置业务部、室,划分业务职责;设置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第十条 (决策层)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及其职责由机构章程确定。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负责制,也可以内设管理委员会或者决策层,研究决定机构内部重大事务,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机构类型)司法鉴定机构分为独立设立和非独立设立两种类型。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相关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独立承担法定责任。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机构设立的设备场所、人员来源主要依托于所属法人单位,其财务收支、人员调整、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应当经所属法人单位授权。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相关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责任,接受本机构和上级主管机关监督。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依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由所依托的法人单位决定。 第十三条(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司法鉴定机构第一责任人,依机构章程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控制、内部工作流程的推进和日常管理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章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机构的重大事务: (一)制定机构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决定机构的业务变更和重大变动事项; (三)决定机构吸收和辞退司法鉴定人或者辅助人员; (四)决定撤销或者纠正机构的违法、不当行为; (五)决定机构的业务、分配、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务。 会议构成和议事规则由机构自行确定。    第三章 人员管理 ? 第十五条(人员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管理制度,加强对机构所属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鉴定人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保障鉴定人依法开展鉴定工作,维护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员配备)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人才优化和机构持续发展要求,根据司法鉴定活动对专业技术结构和职称结构的需求,合理配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和其他鉴定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鉴定人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批准为司法鉴定人的,及时办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相关手续;对于申请转机构执业的,及时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对于鉴定人因聘用合同解除或因被辞退而离开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及时办理清结事项。 第十八条 (鉴定人助理管理)司法鉴定人助理是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从事鉴定辅助工作,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指派其单独办理鉴定业务,也不得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但其办理检案情况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记录、存档备查,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人助理积累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定鉴定行政辅助岗位,并对行政辅助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知识等必要的培训。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行政辅助岗位应当聘用具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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