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开发商违约合同的起诉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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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鸿龙宇金座业主集体诉重庆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状 原告:天鸿龙宇金座业主xx—xx—xx 性别:xx 住址:XXXX 身份证: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 被告:重庆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红眉 联系电话:0575-612862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1月4日至4月5日 2、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原告相关的国家强制性的接房手续: 3、判令被告因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赔偿xxx元 4、判令被告立即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塑窗门的改造。 5、判令被告立即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电与弱电分开,并入井。 6、判令被告承担因第4、5三项整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整改期间无法入住的违约金。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2010年x月x日,我们业主xxx购买被告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桃路街x号xx-xx-xx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出卖人(即被告)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付商品房。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出示相关接房 (1)、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盖章原件) (2)、《住宅使用说明书》(盖章原件)。 (3)、《竣工验收备案表》(盖章原件)。 (4)、面积实测表/测绘单位实测面积明细(可为复印件但要有章)。 (5)、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工程竣工图纸或设计单位施工图(可带走)。 (6)、《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7)、《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8 ) 开发商没有出具分户验收资料。分户验收表是作为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起交给住户; 后因业主们一致抵制,开放商只出示了部分文件,当前仍不齐全。造成业主对房屋质量是否合格产生强烈质疑,因此,原告强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给原告出示房屋验收的必备资料。由此造成房屋延期交付,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0.5。 二。被告重庆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进行销售阶段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径。开发商在网上如下宣传: 被告 被告重庆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网上宣称:A1双飘窗赠送;南北双阳台半送:赠送面积约8.1平米;设置有生活阳台干湿分区;大部分业主就是奔着这样的优惠条件而购买的。可是直到接房时,却变成了:双飘窗全赠送;南北双阳台根本就是全算面积。开放商在和业主对质时,根本就不承认这是他们推广的广告。请求法院判决开放商犯有严重广告欺诈行为,维持广大业主辛辛苦苦用血汗钱积攒起来买一个小蜗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2011新出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物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敞开式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阳台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开放商把阳台算为全面积,也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多算部分的面积的房价款。 样板间的梁和地面内空间高度与实际高度不相符合。开发商在销售时信誓旦旦对购房者介绍,你们买了后也会装出这样的效果。而实际上,样板间贴好地砖和梁内控高度是2.53米。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在没有贴地砖的情况下,与梁内空才2.37米,卧室为2.31米。不管怎么装修,都达不到宣传效果。因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这就造成了误导消费者,夸大事实的效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赔偿xxx元。 三.在开发商强行交房后长达40多天的时间里,房屋存在电路故障,墙体渗水,管道漏水卫生间漏水等现象,与合同中承诺的房屋交付之日水电达到使用条件相去甚远。由此可见,在2011年12月 四。塑钢存在质量部过关。 五。外墙保温不达标 六。安全隐患严重,一个小区,居然连一个门禁系统都没有。 7.、交房至今,开发商依然未提供没有出具分户验收资料。此为国家强制性规定。 分户验收表是作为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起交给住户; 根据《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及第6条分别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竣工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开发商在交楼时出示给业主的用以证明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应该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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