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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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沂南县学校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物资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南县教育系统内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指财产物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 按财产物资的来源分:国家拨付的各类财产物资,以及接受捐赠、购入(包括上级集中统一购置、配备)和调入、自制和改制、盘盈和其他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财产。 (二) 按财产物资的价格等情况分:分为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等三大类。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学校通过财政拨款、各种收入、接收捐赠、上级配备、上级调拨、自制等渠道形成的各类设备和设施。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或少数使用价值高的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我们按照中小学校产管理系统要求,把财产物资分为以下十大类: 1、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土地包括:建筑占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其他用地;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业务用房、车库、职工和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浴室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假山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器材、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指学校教学用的物理仪器、化学仪器、生物仪器、地理及数学教学仪器等。 3、电教设备:指电视录像设备(电视机、电视天线、录像机、摄像机、录像机、录像带)、收录音及语音设备(收录机、语单室设备、录单带)、放映设备(放映机械、银幕、机架、工具等)、幻灯、投影设备(幻灯机、投影机、幻灯片、投影片)、微电脑设备(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稳压电源、工作台、软件)等。 4、医疗器械:指诊疗器械、诊疗用具、体测器械、卫生用具。 5、交通运输工具:指汽车(小轿车、面包客车、商务用车)、电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地排车、小推车、轻便工具车等。 6、生产设备:指工厂设备(归属学校的一切校办工厂设备)、劳动设备(归属学校的一切生产设备、劳动工具)。 7、图书:指学校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图书(共分22类)。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8、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指学校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广播设备、降温采暖设备、炊事设备照明设备摄影设备、微机与打印机、办公桌椅、学生桌凳椅、文件橱、箱、柜、橱、架、床铺、家具、被服等。 9、文体设备: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美术设备。 10、其它固定资产: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低值耐久物品: 一般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500元,专用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低值耐久物品的分类与固定资产分类相同。 低值易耗物品: 耐用期不足一年,不具备独立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一次性消耗掉的,或逐步消耗又不能再复原的,或在消耗中转为其它形式物品的物资。 低值易耗物品一级分类为:文化办公用品;日常生活用品;玻璃仪器和器皿;实验用材料(包括生物切片、化学试剂、化学配套用品等);各种元器件和另配件;其他耗材(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建筑材料等)。 第4条 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财产物资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对经营性财产物资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5条 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财产物资的使用、处置、统计和监督等;向上级报告财产物资管理情况等。 第6条 各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县财政局、教育局实施实施综监督管理、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7条 各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8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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