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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问题
杨潇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摘要】:中央银行在一个国家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调控经济、监督金融的职能机构,是现代金融体制的核心,是国家管理金融业的重要机构。因而它的制度完善与否关系到一国乃至世界经济的稳定是否健康稳定,法律制度在其中又扮演了及其重要的角色。其中,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又是最为重要的研究问题,下文则是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在央行独立性问题上的论述。
【关键词】中央银行 独立性 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危险,维护金融稳定。其法定的地位要求它必须具有超然的独立性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其职能的实现。在2009年三季度,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向好的积极因素继续增多。GDP增速同比回升,环比继续增长,前年三季度,GDP同比增长8.9%,CPI同比上涨-1.3%,当季新增人民币贷款1.30万亿元①。这些成绩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赖于人民银行在金融危机冲击后有力的宏观调控。
一、我国央行独立性现状:
中央银行独立性,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首脑、在制定实施货币政策、调控监管一国金融时相对自主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 = 2 \* GB3 ②。其内容主要包含:中央银行自主权的立法界定;中央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 3 \* GB3 ③。
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开始实施金融监管,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金融法律,是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基石,并于2003年12月27日
央行的独立性是其履行职责的灵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且受其领导,从行政级别看明显是低于政府的,导致组织上缺乏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严格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独立性。但法律却没有规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这样,人民银行经济独立性的落实,便取决于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的自治。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央行的人事任免制度基本掌握在国务院的手中。这种体制使得中央银行的政策难以避免的受政府所左右。人事权的独立性难以保障。虽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中规定了不受干涉权利,第十三条的独立开展业务权利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民银行对于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性,仍不足以使它能够完全承担起稳定币值、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重大责任。
二、中外央行法律地位比较: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在立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所处的地位,这个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为中央银行在制订和实施金融货币政策时具有多大的独立性。
在西方国家中,德国联邦银行在国家机构中所处地位比较高,它直接对国会负责,可以独立地制定及执行货币政策,并且相对独立于政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德国基本法》授权联邦银行管理国家信贷、掌管国家货币政策的权力。《联邦银行法》进一步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这种独立性在机构和职能两个方面予以保障 = 4 \* GB3 ④。
在英国,英格兰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逐步确立的。1844年《银行特许条例》、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1979年《银行法》与1987年《银行法》进一步加强了该职能。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剥离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责,将其定位为一个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同时改变了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加强了银行的管理和责任性,规范了责任体制 = 6 \* GB3 ⑥。而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则没有从根本上确立于揭示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公共机构的独立本质。
美联储是世界上最具有独立性的中央银行,通过《联邦储备法》杜绝了政府行政长官控制和影响美联储决策机构的可能,以保证美联储理事会能在不受政府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 = 8 \* GB3 ⑧。
三、对于完善央行独立性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提升与完善法制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需要进一步的健全现有法制中的漏洞与不足。同时加强建立以其为核心的,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为辅助的金融法律体系,从法治的高度确立其独立性的重要价值,实现有法可依。第二、建立广泛的有效地法律监督机制。通过广泛的监督机制,监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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