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陈述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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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患方陈述报告 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 患者周玉龙与宁波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鉴定已共同向宁波市医学会提出申请。现患方周玉龙之子周旭军就本案作以下陈述,希望能引起与会专家的重视。 一、医疗经过简述: 患者2011年8月9日在奉化市人民医院经脑部核磁共振检查,影像显示诊断为听神经瘤。经医生推荐当天就到宁波市第一医院脑外科入院治疗。8月15日上午9点半行听神经瘤切除术,至下午16点半完成手术转ICU病房。于当天晚上21时半进行脑部CT复查,22点半医生电话告知家属,患者术后出血必须马上进行手术抢救。进行了开颅血肿清除术、左侧侧脑室枕角穿刺和ommaya管留置术。直至16日凌晨3点手术结束。术后转ICU病房治疗9天后转普通病房。手术后出现了头晕、肺炎、肠道真菌感染、肝功能不全等并发症。治疗至9月8日肺炎有所控制,在第一医院医生的建议下去第113医院进行高压氧舱治疗。10月8日因患者体力严重不支、乏力、精神状态差,不适宜再做高压氧治疗,遂又在当日到宁波第一医院继续治疗至今。目前常伴有头晕、呕吐、体力不支、精神状态差、双眼重影、肠胃不调、没胃口。只能在家人搀扶下小走动一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劳动力。 二、对医疗行为的看法 本案的焦点是第一次开颅肿瘤切除术。主刀医生告知家属手术成功,并在手术记录和手术情况知情书中都写明了“彻底电凝止血、查无活动性出血。”看似是一个成功的手术,然而事实上在术后5小时 后的CT复查中,影像显示手术部位和脑干有血肿。最致命的是脑干的血肿,导致做了第2次手术。术后医生也没说清楚具体的导致血肿的原因。在手术记录中写道小脑皮层出血,家属认为肿瘤切除术后的不寻常出血与医生的操作、对手术的轻视和责任心有直接关系。缝合前的检查、医生防止术后出血没有足够重视,如采取一些必要有用的防止术后出血的安全措施。而是在第2次血肿清除术中才使用留置ommaya管,已经晚矣。事实上得出的结论是医生止血没有成功。家属认为对于医生在手术中太大意,从而造成患者术后出血所造成的后果,医方应负全部责任。依照“违反注意义务”标准,即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患者的损害后果: 经一天内2次开颅手术,术后创伤太大,致使患者久治不愈,并由此引发了肺炎、头晕、呕吐、肠道真菌感染、肝功能不全、双眼重影等一系列并发症。术后鼻饲管和导尿管插了40多天,给患者带来了太大的痛苦。患者原本健壮的身体受到这么大的打击已经严重损害了身体的健康和生活的质量,精神上患者和家属都备受折磨。原本约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现在早已用去约14万元之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目前患者病情虽有好转,但精神萎靡不振、体力不支,常伴有头晕、呕吐、双眼重影,长期肠胃不调,导致身体乏力,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了劳动力。 各位专家:对我父亲这次事前所说的一次开颅手术,结果是一天之内动了二次开颅手术,事前估算的3万左右费用到目前升至14万左右的费用,人还丧失了自理生活的能力,为此我家的至亲挚友都愤慨万分,都要问医院讨个说法,我身为人民教师力劝我的至亲挚友到医院讨说法的行为。相信专家,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认为只有毫不遮掩指出本案医疗上的缺点和问题,才是追求医者之大义。这样不仅能平抚患者的痛苦,也能警示更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钻研医术、提高技能和责任心,使医术真正成为仁爱之术。 最后谢谢各位专家和领导。 患方陈述人:周旭军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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