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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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发放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不予发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隐瞒实情、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不予许可)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3.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无证经营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许可证最长期限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三、使用、变更 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一)变更 1.零售证: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经营类: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二)延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停业、恢复营业 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恢复营业无明文规定。 (四)歇业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五)其他 1.改变未变更: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2.停业不恢复: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3.领证不经营:领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 五、复议和诉讼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先复议后诉讼的,当事人在接到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六、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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