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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证据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杨占新 目录 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二、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方式 三、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定案证据的采用和排除四、拍照摄像取证技巧 五、调查询问的策略与技巧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证据与取证技巧 根据《行政处罚法》要求,药监机关对药品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事实根据。药监机关据以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是药品管理相对人违反药品管理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而反映药品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使作出也是明显违法的,因此,证据是药品管理行政处罚的灵魂和核心内容。 1、准备行政诉讼的客观要求 2002.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客观要求 3、药品市场现状的客观要求 证据的定义 《刑事诉讼法》42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民事诉讼法》63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31条第二款规定了一切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依据。 内容和实质上:证据必须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形式和来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来源; 证明过程来讲: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综合结论: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行政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它是符合法律要求,被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用来认定案件的材料;行政证据包括事实和其他材料;行政证据可以在行政程序中应用,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使用;行政证据可以被行政机关采信,也可以为人民法院采信。 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一切行政案件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我们在执法工作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参照,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中,必须加强对证据的研究,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证据规则,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切实保证证据的证明力,才能有效的、不断地提高行政办案的水平和案件质量。 (一)、证据形式 行政处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明力,除证据来源合法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法规定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规定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另将电子证据列为一类。 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现场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并注明“与原物相同”或有文字说明。(协查问题、拍照打印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应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调取复制件;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录像带)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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