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文学艺术论文发表法律论文发表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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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文学艺术论文发表法律论文发表格式   [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当以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利用等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既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又要保护已经形成的作品,相应地,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以及作品的权利主体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对权利的行使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否则,将会妨碍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造成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损失。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原则;著作权;行使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仍未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乃至国际著作权公约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具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文学艺术论文发表/wxyslwfb/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民间艺人的陆续去世,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纠纷日益凸现(如《乌苏里船歌》涉嫌侵权案)。因此,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和发展在当前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繁荣和发展的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它虽有强大的艺术生命力,但在传承过程中也容易变异,甚至因失传而导致消亡。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基本的出发点。比如可以赋予收集、整理、改编、翻译、注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者以及记忆、背诵和传播作品的民间艺人、民间歌手相应的权利,使他们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的权利主体,激发他们创作和传承的热情,弘扬民族文化。   (二)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利用的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家和民族的共同财富,它体现了“人民的智慧,人民的知识”,任何个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所有者。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应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原则做出一些特殊规定,防止权利主体任意处分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同时,对国内个人或组织使用原生作品进行创作,应当规定相应的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正当利用,避免发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垄断。   (三)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立法的基本目的。到目前为止,已有约50个左右的国家在其版权法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些地区性的版权条约和国际版权公约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了规定。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国际版权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许多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他国,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要加强国际著作权方面的协调,促使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汉语文学论文发表/hywxlwfb/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受保护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是20世纪60年代后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目的在于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著作权贸易,弘扬民族文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版权公约虽然对保护对象的文字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的内涵是相同的。而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下的定义,在概念的外延上差异却很大。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1977年的《班吉协定》中认为,民间文化包括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具体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民间传说、艺术风格或艺术新产品、宗教传统仪式、科学知识及作品以及技术及作品等。   《班吉协定》把民间文学的范围划得很宽泛,甚至将技术知识等一些不可能用版权法保护的内容也规定在内。而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间文学保护法》则将民间文学的范围划得较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则把民间文学作为“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受保护范围的规定之间尚有较大的差异。其中的内容,有些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如技术等;有些则不需要用版权法来保护,如科学知识,他们属于公有领域。在我国,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没有出台,因此,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受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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