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位监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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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 ?国道110线昌平(德胜口)-延庆(张伍堡)段二期工程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国道110线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O一O年十二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4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在进度管理方面的责任 5 第四章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支付方面的责任 5 第五章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 5 第六章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6 第七章 监理工程师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 6 第八章 ?附则 7 国道110线二期工程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道110线二期工程昌平至延庆段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道110线二期工程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合同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执行总监办和驻地办两级监理制度。总监办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计划管理、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制定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总监办和驻地办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的权利、责任、义务。总监办负责本项目所有监理人员和业务的管理,及时督促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驻地办须服从总监办的管理。 第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接受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指挥部和各级相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相关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合同文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和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按照北京市及交通部相关的要求,大力开展“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活动,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树立行业新风。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指挥部有权把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并对监理单位作违约处理。 ?第八条 总监和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坚守岗位,外出或休假3天以上应向指挥部总经理请假。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给予警告,两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要通报批评,三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清退出场并对其所属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 经过考核、核准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并保证出勤率。有事外出按规定程序请假,指挥部项目工程师将随时检查,对于随意更换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的监理单位,将按合同规定给予违约处罚。 第十条 施工现场所有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指挥部相关的各项制度,指挥部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检查、核实施工单位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第十三条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原材料、设备,对全部进场原材料的料源进行控制,独立完成合同规定频率的检测,并覆盖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第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必须使用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 第十六条 按施工程序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旁站,对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审查施工方案(含试验路段或首件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审批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重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单位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协助指挥部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向指挥部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参加指挥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在进度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审核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总说明,审核在施工阶段提交的月、季度、半年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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