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管理员初级专业知识重点;资格认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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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烟草专卖管理员岗位技能鉴定知识要点 PAGE 3 第一章 证件管理 第一节 许可证办理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与分类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而核发的一种证明文书。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两个样式。 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2004年1月1日,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可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以上总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以上总称为零售类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二)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三)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上述两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1.实施烟草专卖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 2.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二)公开原则(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 1.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要公开。 2.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步骤应当公开。 3.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要公开。 (三)公正原则(公平,不得歧视) 为保证公正性,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调查制度。2.回避制度。3.说明理由制度。4.听取意见制度。5.权力分解与集体决定制度(包括层层报批制度、合议制度)。 (四)便民原则。例: 1、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2、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的义务。 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方便申请人填写的格式统一的申请表格。 5、应确定一个机构或窗口统一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6、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 (五)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 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六)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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