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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三篇 第三章 信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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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贷担保
3.1 概述
3.1.1 定义
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建设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的对建设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替代债务人向建设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建设银行清偿债务。
担保是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建设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或担保权利的方式清偿。
建设银行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1.2 种类
3.1.2.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建设银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3.1.2.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1.2.3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建设银行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质押物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依法履行质押手续,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质押权利予以处分或者直接控制、行使质押权利而优先受偿。
3.1.3 担保特殊形式
3.1.3.1 共同担保
1.共同担保的种类
共同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提供的多个担保,可以分为:
(1)同一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
(2)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
(3)同一债权有多个质权的共同质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和/或质押的混合共同担保。
2.采用共同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1)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2)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同一个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担保,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7)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3.1.3.2 最高额担保
1.最高额担保的种类
(1)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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