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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课件15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二节 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概述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这是旅游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为了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1990年2月20日,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月22日,又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障近年来兴起的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1998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旅游安全工作方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所谓“安全第一”,就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所有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旅游安全意识,制定安全制度和措施,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旅游业务。所谓“预防为主”,主要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旅游从业人员按照旅游安全规定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把旅游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一)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1.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 3.指导、检查和督促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6.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2.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4.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7.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的投诉; 8.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旅游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旅游经营企业是旅游安全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5.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7.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8.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9.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10.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11.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12.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13.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节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漂流旅游和漂流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一) 漂流旅游 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筏、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二) 漂流旅游安全事故 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他事故,均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 二、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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