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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课件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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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课件1

劳动保护 第一节 劳动保护概述 一、劳动保护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保护 狭义的劳动保护仅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的保护 《劳动法》第3条确认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特点 劳动保护法是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内容的,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无疑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需要保障的最重要的利益,因此劳动保护法在劳动法体系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特征: (一)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 劳动保护法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即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改变或逃避这一义务。 1、劳动者让渡的是劳动力,用人单位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有使用劳动力的权利,但必须是合理使用,不得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三个不能: 一是不能自行安排工作场所;二是不能自行决定是否从事某项具体工作;三是当发现有危险时不能自行排除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内容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劳动过程中有许多职业危害因素均是受自然规律支配的,遵循符合客观规律的技术规程是劳动保护的一个基本保护手段。 (三)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 正因为劳动保护法是保护劳动者“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因此它也是国家对公民“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节 劳动安全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法》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矿山安全条例》 《矿山安全法》 这些法律和法规主要通过界定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从业者以及国家在劳动安全保障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劳动安全的贯彻执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安全保障中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对安全生产设施规定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安全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从业者在劳动安全保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检举、控告权和拒绝执行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三)索赔权 (四)遵章守法的义务 (五)报告义务 三、国家在劳动安全保障中的职责和义务 (一)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四、劳动安全责任制度 我国《安全生产法》对违反劳动安全制度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从业人员的责任和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1、一般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 2、较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业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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