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大棚房另案处理违法占地问题整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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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大棚房另案处理违法占地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要求确保大棚房另案处理违法占地问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一主要目标按照两个依照两个坚决的要求对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所有列入另案处理的问题区分类别彻底整治于年月日全面完成整治整改任务实现农地归农农地农用的目标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以下人员组成的大棚房另案处理违法占地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各副县长副组长马强县政府办副主任窦宏博县自然资源

PAGE 1 - 永寿县“大棚房”另案处理违法占地问题整治 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要求,确保“大棚房”另案处理违法占地问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按照“两个依照”“两个坚决”的要求,对“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所有列入另案处理的问题,区分类别,彻底整治,于2019年8月31日全面完成整治整改任务,实现“农地归农、农地农用”的目标,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以下人员组成的 “大棚房”另案处理违法占地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任 各 副县长 副组长:马 强 县政府办副主任 窦宏博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百选 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豆晓明 县农牧局局长 仇 娟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任科林 县法院副院长 李育民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斌 县环保局局长 千进吉 县住建局纪检书记 巨振伟 县交通局副局长 严亚斌 县发改局副局长 董伟国 监军街道办事处主任 祁博虎 常宁镇镇长 张芳芳 店头镇镇长 贺文渊 甘井镇镇长 刘新峰 马坊镇镇长 樊继锋 渠子镇镇长 秦立飞 永平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窦宏博同志兼任。 三、整治措施 另案处理问题整治工作继续坚持分类施策的原则进行。 (一)拆除类 1.所有压占基本农田的违法项目; 2.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项目。 (二)立案查处类 1.工业园区; 2.工矿仓储项目; 3.商业养老设施; 4.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5.农村基础设施; 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7.其他应该立案查处的违法项目。 (三)完善手续类 1.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宗教设施用地; 3.符合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手续不完善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 4.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设施农业项目。 (四)核查保留类 1.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村民宅基地; 2.农民自建自用、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各类看护房。 四、责任分工 (一)各镇(办)对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 要切实负起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依据方案的相关要求,认真抓好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任务按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县自然资源局对整治工作负牵头抓总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职责,按照《咸阳市“大棚房”问题另案处理违法占地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标准及时限。对计划拆除复耕的违法项目列出清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联合拆除行动;对计划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应指定专人迅速立案查处;对计划补办手续的违法项目,及时联系用地单位,做好手续补办工作;对计划保留的违法村民宅基地及各类看护房,做好核查工作。 (三)其他成员单位对整治工作负配合职责。 发改、住建、交通、环保、农业农村、民政、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参与整治督导。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9日-4月30日) 各镇办、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召开会议,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及整治台账,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时限、整治标准和责任单位。 (二)依法依规整治(5月1日-7月20日) 各镇办、各部门制定并下发《自行整改通知书》,向违法、违规当事人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督促其自行整治。对在自行整治期间,提出补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列入补办建设用地手续计划,做好用地预审、组件上报等相关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既未列入补办建设用地手续计划、又没有完成自行整改的问题线索,要列出清单,采取非立案、立案查处及核查保留措施,落实整治目标。对非立案处理的问题,要积极协调公安、法院、综合执法等部门及相关镇(办),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强制拆除,拆除、整治到位后,及时启动复耕复绿及恢复生产工作,对立案查处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快查处。 (三)验收总结(7月21日-8月10日) 1.(7月21日-8月1日)。对整治工作开展自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于8月10日前,报县“大棚房”问题另案处理违法占地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日-8月10日)。县“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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