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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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范文     题目: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上)   编辑: 司马小       近两年来,域名争议及其解决逐渐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媒体大加炒作的话题。1999年10月24日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简称UDRP)》的最终公布,以及美国国会《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改革法(IntellectualPropertyandCommunlcationsOmnjbusReformActofl999)》于1999年11月的通过;更使有关闻题被纳入了许多国家的法律或政策制定过程。显而易见的是,不论是ICANN的UDRP,还是基于美国国会的综合改革法而修改的美国商标法,都是在美国政府授意下制定的规则,是美国政府通过互联网实现其全球控制战略目标的集中体现。的本文的写作意图在于对这两项规则作出全面的介绍,并在适当地方加注个人评述,以期引起中国读者对域名争议及其解决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给以深切的关注。   一、ICANN系统内的域名争议行政解决   1997年2月的IAHC最后报告以及随后签署的《INTERN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名空间谅解备忘录》(Establishmentofa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ontheGenerictopLeveldomainName   SpaceoftheInternetDomainNamesystem,简称gTLD-MoU)在建议设立INTERNT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的同时都曾明确表示,设立行政专家组及在该专家组提出域名争议的程序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负责实施。1997年5月签署的INTERNT域名注册机构理事会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fortheInternetrnetCouncilofegistrars,简称COREMou)更进一步规定,依据gTID-MoU第7条而设立的专家组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制订的程序规则而运作,并应执行作为本备忘录之附件D的实体指导原则。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于1997年提出过一份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INTERNT域名有关的行政争议专家组程序规则WIPORulesforAdministrativeChallengePanelProceduresConcerningternetDomain   Names,简称WIPOACPRules》》草案。该草案包括8个部分,共69条,分别为:总则、行政解决程序的发动、专家组的组成、域名注册的中止、程序的实施、裁定及其他裁决、复审以及费用。与此相配套,INTERNT临时政策预期委员会(interimPolicyOversightCommittee,简称iPlOC)则于同。年拿出了用于解决域名争议的实体指导原则,名为《域名争议专家组实体指导原则SUBSTANTIVEGUIDELINESCONCERNINGADMINISTRATIVEDOMAINNAMECHALLENGEANELS)》。此指导原则分为5个部分,内容分别是:背景介绍、gTLD-MoU各项政策之间的关联、争议与投诉、客观标准及裁决。   以上各文件向我们提供的信息表明,有关INTENT域名与商标及其他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标识之间的争议的解决将被控制在一个“国际化”的氛围之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将在、此发挥核心作用。然而两年多时间过去后,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形却己截然不同。由美国控制的INTERNT域名与地址分配公司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RulesforUnifor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现已成为INTERNT领域解决域名争议的统一“法律”,其中《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属于基本法十实体法的一个综合体;《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属于程序法。现分别评介如下:   (一)ICANN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的实体规则   由ICANN制订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共包括9个条款,依次为:(1)宗旨;(2)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3)域名的注销、移转及变更;(4)强制性行政程序;(5)其他争议与诉讼;(6)注册机构在有关争议中的地位;(7)维持现状;(8)争议期间的移转;(9)政策的修改。根据设计,此“政策”将作为“域名注册协议”的附件,在域名注册申请人向注册机构提出域名注册申请时,由注册机构提交给申请人。   “政策”在宗旨部分首先提醒域名注册申请人:本政策将被纳入你与域名注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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