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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本章内容: 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国际商事代理的产生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2掌握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依据、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及代理权终止方面的法律规则 第一节概述 一、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定义 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同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其他由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 二、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从以上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国际商事代理具有如下一些法律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3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三、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1国际公约 到目前为止,已生效的、具有统一各成员商事代理法作用的国际公约只有欧共体1986年12月18日制定的《关于协调成员国自营商业代理人法指令》 2国际惯例 (二)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内法规范 第二节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前已指出,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和法律规定,这两因素实际上就是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法律规定的代理权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代理权、破产清算人对破产人的代理权等。但是,国际商事代理权产生的主要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因此,我们只学习阐述各国关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法律规则。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分为下面几种类型: 一、明示授权 二、默示授权 三、表见授权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五、事后追加的授权 第三节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在国际商事领域,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一般为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是以协议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如果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约定非法,则非法的部分无效;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义务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下列几项: 1支付佣金 2为确定佣金数额,被代理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和核对其账册 3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4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利其履行义务 5为代理人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 (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和代理有关的实践,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 2服从被代理人的指示 3承担忠实的义务 4申报账目 5披露与通知义务 二、被代理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同关系 1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2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 (二)侵权关系 第四节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基于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的情形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代理目的的实现。 2代理期限届满。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协议终止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依法终止代理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2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 4主要标的物灭失。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一)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效果 代理关系一经终止,代理人对原来被代理人即不再拥有代理权。但是,除非双方协议另有明示或默示规定或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任何一方单独终止代理关系,该方即属违约,应给予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以补偿。 (二)对第三人的效果 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权而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对第三人是否有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如果第三人不知且不应知代理权被终止,两大法系国家皆规定,第三人仍可合理地认为代理权的存在,有关的交易对被代理人仍有拘束力。《公约》第19条也规定:第三人不受代理权终止的影响,除非他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项终止或造成终止的事实。? 第五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行 (二)保兑银行 (三)货物运输代理人 (四)保险经纪人 二、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为出口保理人(Factor)。这种保理人向出口商提供一套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全额的风险担保、催讨货款、进行财务管理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的代理服务。 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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