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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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国商人与X国商人签订一份食品进口合同,并按X国商人要求将该货运至Y国某港口,将货物交Y国商人,到港后Y国卫生检疫部门抽样检验时,发现霉菌超标,决定禁止在Y国销售并就地销毁。Y国商人H电告X国商人,并得允许将食品销毁。事后,Y国商人凭Y国卫生检疫部门的证书及相关单据向X国商人索赔,X国商人理赔后,又向W国商人索赔。你认为,W国商人应否赔偿?理由是什么? 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如果买方要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他必须按情况采取措施保存全货物,不能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如果买方不可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拒收货物和索赔的权利。 2、1994年,15届世界杯足球之前,阿根廷进口商A向我国某公司B订购8万件印有“可口可乐”英文标识的无领T恤衫,价值128000美元。B昼夜赶制,但比赛中阿根廷队意外淘汰出局,阿根廷人观看比赛热情大减,A商原计划阿根廷球迷手拿“可口可乐”饮品,身着“可口可乐”T恤以烘托气氛的梦想破灭,便以B公司工作上的失误为借口,拒付货款。B只好运回处理,但货到香港报关时,被香港海关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该货物销毁。试问:中文公司有哪些失误?应如何避免? 从该案例中总结教训,在定牌交易中,为了避免工业产权的纠纷,出口方可以采取两种做法::——是在合同中注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由买方负责”;二足订约前要求买方提供合法使用该商标或牌名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 3、我方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出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交货物与寄送样品相似”。货物运到后,经检验并出据检验证明,证明货物比样品品质低。提出要我公司降价5%的要求,此时我方留存复样遗失,但仍坚持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并有装运前商检证明为证,不同意降价。双方争执不下,请问如何解决争议?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卖方是否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本笔交易的合同只规定货物的品质规格,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但是卖方在签约前寄交了样品,在签约后又以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根据国际贸易习惯的通常解释,“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本案表明,在已经签约凭规格买卖的情况下,再发电报确认所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把一桩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多承担了责任。由此可见,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不应再送样品,更不能轻易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另外,凭样品成交的卖方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4、我国出口公司向欧洲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信用证上均写明为二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二级苹果库存告馨,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一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一级苹果仍按二级计价。”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我国出口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顶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找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二级品改为一级品,争取按一级品计价,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5、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接CIF条件和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公司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船,并以直运提单议付,而船方在中途为接载其他货物,将我方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舱只。该船中途耽搁,加之设备陈旧,使抵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抵达的时间晚了二个月,影响买方对货舱使用,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供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为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我方业务人员也认为,合同为“到岸价”,又是我方租船,因此,我方应赔偿对方,于是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为这样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我方这样做不正确。因为CIF术语装运术语,卖方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即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在途中转船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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