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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风险分析
引起这些年法律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外部化境变化引起的,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的,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结合典型案例,以以下几种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对法律风险进行评析。
一、管理控制不到位
[案例1]2006年6月甲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部,与A公司某分公司就该项目一高架桥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甲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合同审查时签署:要求项目部完善授权委托手续,但A公司签订合同人员并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截止到2008年3月底,A公司某分公司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在未与甲公司项目部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擅自将设备、人员等撤离施工现场,致使甲公司项目部遭受了1233.5万元的经济损失(含超付工程款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甲公司于2008年8月将A公司诉至法院。
2008年10月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A公司认为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A公司某分公司是孙某私刻A公司印章擅自设立的,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与其无关。其主要证据是W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应A公司委托,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用以证明A公司授权孙某注册分公司的委托书上A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私刻和假冒的。如法院采信了A公司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向孙某主张相应的权利并追回相应损失将困难重重。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虽然也都采取了一些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审查、提供有资质单位的授权委托等风险控制方法,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因不能按审查意见完善相关手续,以及项目部工程款支付、材料发放等环节卡控不严,风险也就随之而来。
[案例2]2006年8月3日汉川市国营刁汊湖建筑工程公司起诉我局和我局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我方偿还其经济损失、技术信息咨询费及垫付的投标费用合计157.7万元。
2005年6月10日我局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工作人员胡天清代理我局与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洽谈武麻高速公路施工投标事宜。同年6月25日武汉公司经营开发中心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投标事宜,并确定一旦我方中标,支付乙方技术咨询费中标价的1.2%。2005年9月28日我局被业主确定为该工程四合同段的中标单位,中标总额为9352.9万元,10月30日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了施工合同。我局武汉公司认为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协议规定的确定报名标段、资格预审的通过、真实信息的收集等义务,拒绝支付协议规定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我局出具的委托书、七局武汉公司经营开发中心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均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中铁七局与武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刁汊公司112.2万元。
现该案正在二审期间。
风险评析
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成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是合同的管理综合部门;法律事务机构对授权委托书进行统一管理;法律事务部应对合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等。但在该案所涉及的授权委托书和协议,并未经过评审和审查,我单位也没有保存与对方签订的协议,对方提供的协议中私自添加了“若双方发生纠纷,应在汉川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条款。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不健全(包括公司职能部门----经营开发中心违反规定签订协议), 是发生此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了各种办法、规章制度以防范和控制风险。合同管理是当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管理行为,一定意义上我们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主要就是合同管理,我们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也就是合同纠纷。我局为了规范合同管理行为,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但因个别公司、项目合同管理行为不规范,给企业经营带来了风险,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典型案例
[案例3] 2005年7月24日郑州公司在承建阿二深高速公路期间与北京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我方租赁对方脚手架管签订了物资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了脚手架管租赁和退还时的验收手续;租费的计算起止日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应付金额的0.5%/每日)。另外还约定实际计算的数据发生变更需双方盖章方可生效。
自2005年7月24日至2006年11月8日我方认为应付对方租金85.7万元,凭据为我方与对方代理人张立杰确认的末次结算单(比实际发生数额少,但双方未盖章),同时到目前为止,我单位没有收集到租赁和退还时的验收票据。对方认为应付帐款为114.7万元。
从2006年6月14日起河北魏县中鼎公司先后委托他人向我公司索要租赁费用,但未能出示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继承了北京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
2007年3月25日河北魏县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吸收合并了北京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单位(郑州公司组织施工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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