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经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doc

歌舞娱乐场所经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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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除外) 一、审批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 (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第55号令发布); (三)《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7月5日粤文市〔2006〕83号); (四)广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的通知》(2010年10月14日穗文广新〔2010〕598号); (五)广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广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设立标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11年1月14日穗文广新〔2011〕24号)。 二、审批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新建宾馆、饭店配套的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旅游饭店配备娱乐场所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七)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及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200米范围内;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三、行政指导(非强制性行政服务,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 (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及咨询卡(标明经营场所与周边学校、医院、机关、化学品仓库等场所的最短直线距离),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 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海珠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审核登记表》(一式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1份) (三)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非法人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五)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六)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七)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属自有房产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八)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原件,一式一份) (九)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及咨询卡(标明经营场所与周边学校、医院、机关、化学品仓库等场所的最短直线距离)(原件,一式一份) (十)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舞厅、包间面积及位置)(一式1份) (十一)国土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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