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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烟草专卖执法“法定期限”汇集
第一部分 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2号)第三条第三项:“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年内”是指第一次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到第三次违法行为的初始时间不超过三年。
例如:2009年3月22日,A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张飞无证经营卷烟;在调查过程中,张飞并未停止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直到2009年3月27日张飞的仓库被烟草专卖局彻底清查,张飞无证经营卷烟行为才完全停止;4月5日张飞被行政处罚。2010年2月1日,张飞因无证经营卷烟行为再次被查获并被行政处罚。2011年2月4日,张飞
因此,按照《解释》规定,张飞三年内(2009年3月27日-2011年1月3日)三次违法,且第三次的违法经营数额达3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从接到报告那天开始计算。
“24小时内”应从批准后的时间开始计算。
例如:经办人7月22日向负责人提交了移送报告,负责人应当在22、23、24日三日内作出移送决定;如果23日上午10时20分作出移送决定,那么应当在24日上午10时20分之间将移送文书送达到司法机关。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管”
第九条第二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管”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之日起3日内”从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那天开始计算。
“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时间计算同上。
例如:2日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则应在2、3、4日内提出复议或申请立案监督。
第二部分 烟草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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