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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与学校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200米,与医院、机关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30米,测量方法:娱乐场所实际使用建筑物外沿与学校、医院、机关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歌舞娱乐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农村乡镇分别为100平方米和5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行政指导(有地方建议将行政指导改为行政咨询,缩减办理时间)
(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同时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并加盖单位公章,有特殊规定除外;
4.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和章程(非公司性质的无需提供);
(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选址有争议的还需提供专业的测绘报告;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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