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论文基标志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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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论文基本标志论文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更好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从该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该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形成的基本经验、形成后面临的问题等方面,加以全面的把握。 [关键词]法律体系;中国特色;基本标志;基本经验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也就是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基本标准。一般说来,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可分为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两种。只有同时符合这两种标志,一国法律体系才能称得上真正形成。 从形式标志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法律部门齐全,可以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二是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三是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四是法律体系内部总体科学和谐统一。而以上述要求来衡量可见,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说来,在我国,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已经齐全,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36件;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经比较完备,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 600多件,从而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具体化;此外,通过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使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 从实质标志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不盲目照搬照抄;二是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三是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而以上述要求来衡量可见,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具体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情况的法制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源于并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它一方面肯定和反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反映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要求。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根本特征。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发展道路不同,法治与法治的实现形式不同,因而决定了各国建立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各自的特色。“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具体说来: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依托,这是它的本质特色。一个国家所走的道路,首先是社会制度问题,其他所有活动的展开,都是在社会制度确立的前提下进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依托,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这是其与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指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自己的本质要求,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这是它的国情特色。任何法律体系都不是立法者们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能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过来,而必须以自己国家的国情和实际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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