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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
国家司法考试司
2015年10月
司考通[2015]18号
关于印发《法律职业资格
审核认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国家司法考试处(室):
为贯彻司法部关于落实国务院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方案,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规定,有效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现将《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发送你处(室),请认真学习,正确使用。
各地在使用工作规范过程中,应对《服务指南》进行细化和完善,并以网上发布和现场告示等形式,履行向服务对象的告知义务。使用中遇有相关问题及时报我司。
2015年10月23日
目 录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3)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8)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工作细则····················(9)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经办人审查表················(14)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经办人审查表················(16)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审核经办人审查表················(18)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服务规范····················(20)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22)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申请、审核等审批事项办理。
二、项目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三、办理依据
《法官法》第五十一条;《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律师法》第五条;《公证法》第十八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五、七、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
四、受理机关
(一)初审机关:
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
(二)复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五、认定机关
司法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参加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xxxx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原件
1
纸质
2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
申请现场打印并确认。
3
居民身份证
原件
1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公证文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没有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还应提交由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
4
高等学校
毕业证书
原件
1
纸质
持国(境)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5
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原件
1
纸质
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现场提交。
含集体户口申请人
6
照片
4
与本人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7
审核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认证(补正)材料、应届毕业生格式证明等;因“四种特殊情况”户籍迁入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出具与本人情况相符合的证明(结婚证、退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文本等);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函、护照复印件(出国人员)、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持中国公民因私护照的申请人,提交中国外交机构出具的中国公民有效护照证明。
适用于特殊情况申请人
九、申请受理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告申请受理、认定审核工作程序、时间、地点、网址及联系方式等。
2.登录司法部网站()填报申请人信息。
3.申请人到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受理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登录网站填报信息
告知补正 资料不全 地市初审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予受理
或有错、漏 或不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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