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申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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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申请。 分项:从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申请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申请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经营环境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娱乐场所经营地点除不得在上述区域位置外,不得与…… 《办法》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三)设立标准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消费者数量按照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计算(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行政咨询与指导 (一)筹建人需要咨询、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二)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场所属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或合同);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8)申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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