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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 勒 克 县
地方税务局文件
尼地税发〔2011〕97号
转发关于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各科(室)所:
为了更好地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认真有序地开展我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县局全体干部的法律素质,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成立尼勒克县地方税务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蒋谦伟(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米如磊、池秀芬、张庆军、柳佳、李俊、闫彦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业务科,办公室主任由米如磊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刘蓓、张鹏,具体负责县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组织、管理以及上报工作。
二、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列入六月学习计划,并进行业务测试,测试成绩与绩效管理考核挂钩。
三、征收人员、税收管理员要利用办税服务和下户纳税辅导之际,宣传讲解《条例》内容,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贯彻落实。
四、各科(室)所组织科室人员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将好的学习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办公室,办公室做好提炼总结上报工作。
五、综合业务科在12月20日以前上报学习宣传和贯彻情况总结。
附件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附件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附件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本局各局长、存档⑵
尼勒克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打字:卢慧娟 校对:综合业务科 刘蓓 共印3份
附件一:
伊州地税函〔2011〕130号
转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
教育条例》的通知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州局稽查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州局研究决定成立由王圣杰副局长任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二、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并在2011年12月20日前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情况报州局法规处(法规处-上报-法制宣传教育)。
二
抄送:本局各局长;存档⑵。各位局领导,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生活服务中心,存档。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2011年5月9日印发
校对:法规处 向仲
附件二: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文 件
新地税发〔2011〕101号 张宵纲
转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的通知要求,现将《条例》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税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其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入依法治理阶段,同时为我们如何开展好税收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指明了方向,对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纳税遵从度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全力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思想高度带头学习《条例》,带头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提升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贯彻落实,取得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学习好《条例》的基础上,抓好贯彻落实,要把当前开展的税法宣传活动和“六五”普法工作同学习贯彻《条例》相结合,按照《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标准,开展好税法宣传及各项普法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样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同时,要根据《条例》的要求,保证法制宣传工作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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