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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字)-Z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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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厂所有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奖励
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为挽救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直接立功者,嘉奖1000~6000元;
2.发现设备有重大隐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时上报,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立功者,嘉奖500~3000元;
3.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从而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立功者,嘉奖300~1500元;
4.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能及时劝阻制止,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者,嘉奖100~500元。
第七条 一次性奖励,由安全主任和行政主管核实验证,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查确定后,通报表扬、兑现奖金。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班组,并给予该部门和班组年工资总额0.5~1.5%的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能及时举办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3.能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能及时整改。
4.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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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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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通报表扬,并给予200~800元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不安全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在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果。
5.本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十条 在安全生产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表现的,给予警告或处罚:
1.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佩戴不规范的,首先提出警告,对于不听劝阻的,罚款10元;
2.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安全用具的,罚款20元;
3.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装置的,罚款50元;
4.擅自拆除、挪用安全标志的,罚款50元,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5.酒后上岗,罚款200元,并按旷工处理;
6.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罚款30元;
7.工作中马虎草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
8.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50元,对指派者罚款100元;
9.班组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责任人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的罚款20元;
10.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整改不及时的责任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对于无故不进行整改的,罚部门责任人50~300元;
11.主要工种或重要岗位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每缺一项,罚安全主任和部门(车间)责任人各30元。
12.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责任人100~500元;
13.对随意搭、挂、插接电源线的,罚款20元;
14.工作场地的疏散通道或灭火器、消火栓、配电柜(箱)周围被货物、杂物等堵塞,不及时清除的,罚该场所负责人50元。
15.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或无理取闹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对上述行为的责任人,被处罚三次的,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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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1.发生事故,要按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责任部门的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2.发生安全事故,责任部门未能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3.对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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