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天投资公司对各煤矿的奖惩制度 (自动保存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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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天投资公司对各煤矿的奖惩制度 为认真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以煤矿安全生产为指导深入“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到促进促进“以管理服务安全,以安全促进效益,以安全保证生产”依据《国务院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及处罚规定。对云南盛天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各煤矿安全监管,具体如下: 执法监管主体和职责 本实施细则执法监管主体为公司董事会授权成立的“安全生产部” 安全生产部在公司行政的领导下,对公司所属各矿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监管,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权制止,纠正或给予经济处罚;对生产系统,工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矿在规定时效内及时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在隐患整改工程中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等行为,安全生产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作业,强令企业采取措施,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实施经济处罚,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组织生产。 3.对存在重大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经报公司后,责令停产整改,严肃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4.安全生产部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严禁违法执法.违规违章监管,实施相关处罚时,必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条款得当.执法力度与隐患整改效果相匹配,严禁恶意执法.不文明.不公正执法。 二.重大较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及执法罚则 根据《国务院446号令》《国发23号》文件精神,存在下列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的重大安全隐患: (一).矿长是煤矿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未按规定轮流带班下井的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隐患,处罚1000元. (二).当班无矿领导,安全员.瓦检员跟班作业或擅自脱岗.或存在顶岗现象(如安全员代替瓦检员或瓦检员代替安全员等)的无特员或顶岗的,处罚500元/次;无矿领导跟班处罚1000元/次 (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每次处罚500/1000元。 (四).未按开拓开采设计.计划.擅自组织施工生产或设计.设计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擅自组织施工.生产的.处罚500/1000元。 (五)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或行业部门相关时期的规章.指令.标准而组织生产,处罚1000元/500元次。 (六).一通三防 1.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不高,安设不合理抗灾能力低的,处罚500/1000元。 2.矿井总风量不足,违反规定采用串联通风或产生循环风的处罚1000/5000元/次。 3.各采掘作业点或其它主要用风地点风流地点风流短路.风量不足,产生无风.微风作业的或风速超过规定,处罚200/1000元。 4.主扇必须保持24小时正常运转,未矿技术或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不得随意停开主扇,否则处罚100/300元/次。 5.“瓦斯超限”作业的,如瓦检员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查.漏检.空班.井下瓦斯超限后不得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等,处罚1000/5000元次。 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维护的,矿井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及时进行维修的未按规定设置各类传感器,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失效、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处罚100-500/次。 7.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打开永久密闭或打开密闭后未按《规程》规定采取措施,排放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瓦斯时,无瓦检员蹬的点检查瓦斯或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处罚500-1000元次。 8.局部瓦斯积聚,未采取措施的处罚2000元/次。 9.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粉尘堆积、飞扬未采取措施的处罚100-300元次。 10.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措施,无防灭火计划及安全措施的处罚200-500元次。 11.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100-500元/次。 12.矿井发生火灾未及时扑灭导致灾害事故扩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1000-5000/次。 (七).防治水 1.矿井无水患调查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处罚200-500元/次。 2.未按规定成立探放水机构,未配置探放水设备,未按规定“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进行探放水而组织生产的,处罚200-500/次。 3.矿井积水区域,水体等未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处罚2000-5000元/次。 4.采掘作业点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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