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和金融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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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德国 5. 德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德国实行的是以全能银行为主导、银企结合、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体制,其主要特点有: (1)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或称综合化银行制度)。 (2)银企关系非常密切,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程度非常高,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开户银 行系统”。 (3)三大商业银行与储蓄机构、信用合作银行两大系统在资金融通中占主导地位,从而使德国 形成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体制。 (4)证券市场相对落后,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 (5)金融监管法制健全,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发生了转变,并注意做到机构监管与 社会监管、内部监管相结合。 此外,德国在长期的金融监管实践中,还注重做到政府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社 会监管的有机结合。 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德国 〔知识链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组织架构与监管目标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依法对金融市场履行统一监管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国家参与相关国际事务,有较强的独立性,但要受联邦财政部的法律监督和业务监督。联邦金融监管局不受国家财政预算的制约,其收入来源分两部分,一是各金融机构按资产规模一定比例上交费用;二是直接审计收入。目前分两地办公,监管银行与保险的部门设在波恩,监管证券及证券经纪服务公司的部门设在法兰克福。为节约监管资源,各州不设分支机构,其内部机构设置为: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由于机构设置与人手问题,日常的商业银行的报表仍由联邦银行的各地分行进行初审,有问题的银行才转报金融监管局作出最终处理;联邦银行有关金融机构的统计信息和关于资本金、流动性方面的报告也应向金融监管局提供。金融监管局在实施监管时并不过多干涉银行内部的经营业务,甚至连这方面的建议也不能作。它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通过委托经济审计公司进行年度和非常规审计,或根据经济审计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此外,金融监管局还成立了包括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学术团体代表在内的咨询委员会,主要就如何提高监管水平提供建议。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是:保障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保障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6. 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 简单来说,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1)都十分注重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2)都实行“二级银行制度”。 (3)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这个调控、监管的机构过去是(或主要 是)中央银行,但现在各国越来越注意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甚至是大一统的监管机构来分离原由 中央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管职能。 (4)商业银行因其吸收支票存款、发放短期贷款而在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曾居于重要地位。但其地 位因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宽等而有所下降,各金融机构通过采取全能银行、金融 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金融混业、全能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 (5)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大有 和间接融资平分秋色之势。 (6)为弥补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特殊经济领域融资的不足,各国都由政府出面建立或担保设立了不少 政策性融资机构。 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6. 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 当然,西方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如美国的双轨注册、市场主导、独家银行制; 日本的主银行制; 德国的全能银行制、银企结合制; 英国的总分行制; 法国的高国有化程度等。 都各具特色,殊值深究背后的缘由。 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1. 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金融法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随金融活动的出现而 产生并随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日益丰富其内容的。早期的金融法,萌芽于货币兑换、 收支、借贷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并普遍遵循的各种契约和习惯,这些习惯到了奴隶制国家 被赋予了阶级统治的内容,成为奴隶主和大商人通过高利借贷关系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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