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之有限公司设立教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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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组织教学】(2分钟) 【复习导入】(3分钟) 问:什么是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哪两种类型? 答: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根据学生的回答,教师自然地导入到本次课内容的学习。) 那么,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条件?如何才能管理好这个公司?今天这节课我们就进入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内容的学习。 【讲授新课】(45分钟) (通过讨论的方式,让学生列举出:“所知道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了解学生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初步认识,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这部分知识的兴趣。)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指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 (1)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针对这部分,教师让学生结合前面所学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有关知识,讨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比较有什么好处”。从而让学生体会实现公司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性质:企业法人。 (对于“法人与非法人”的认识和理解,教师可以让学生结合“承担的责任”的相关内容。告诉学生:一般情况,无限责任——非法人;有限责任——法人。然后让学生辨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哪些是法人哪些是非法人?) 二、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是50人以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人) 特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教师引导学生回顾——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对人员的要求) 2、出资 (l)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人民币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师引导学生回顾: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对最低资本有没有规定?) (2)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3)出资期限: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4)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5)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注意:(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这点学生在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结合例题分析可以帮助学生解开这个难点。)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间为2000年3月,2001年4月又吸收丁入股,2002年10月,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拖欠了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能弥补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B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差额的责任。 (以多媒体的方式播放例题,先分别找不同层次的学生回答,然后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一步分析。) (4)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前例让学生进一步回答:谁对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不能以劳务出资。 3、股东出资的转让(重要) ⑴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⑵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这部分内容稍微有些绕人,教师可以用具体的情境来帮助学生理解) 情境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A,现乙欲将自己在该有限责任公司里的份额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戊。现有如下情况: (1)如果全体股东(甲、乙、丙、丁)中有一半人同意,则戊可以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员。————(此时该公司的股东为甲、丙、丁、戊,乙退出)。 (2)如果全体股东(甲、乙、丙、丁)中没有一半人同意,则甲、丙、丁应当购买乙的份额,若购买————(此时该公司的股东为甲、丙、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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