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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法规-辅仁大学学术资源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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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7 PAGE 57 傳播法規第一講:法規的基本概念 一、關於法規: (一)我國是屬於以「成文法」為主的大陸法系國家,不同於以「判例法」為主的英美法系國家。狹義的成文法律,指立法機關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法律。廣義的成文法律,還包括憲法及行政機關發布的法規、法令在內。(立法的程序?) (二)「六法」指六種成文法,包括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 (三)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中,有許多基礎的法學知識。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的名稱:法、律、條例、通則;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尚有例外。立法院議事規則雖為「規則」,但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故屬法律;海關進口稅則亦同。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法規由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但它不是法律。 (四)在一部完整的法典中,如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編」、「章」、「節」、「款」、「目」。法規條文本身,在「條」之下,有「項」,不冠數字;再下則有「款」,冠一、二、三;再下為「目」,冠(一)、(二)、(三),但一般的法律不會訂得太細,很少訂到「目」。 (五)在社會中,法律規範人與人的關係,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法律與道德不同。法律只能區分合法與非法、犯罪與非犯罪;在社會生活中,合法的、非犯罪的行為,還需要其他的行為規範來加以規範,例如,道德。(對大眾傳播從業人員來說,實務工作上的許多行為都是法律沒有規範的,所以,專業倫理很重要。) 二、法規的效力 (一)法律,原則上是自施行之日起發生效力,到法律廢止時為止。 (二)憲法的生效:過去,每年十二月廿五日放假,不是放耶誕節,是放「行憲紀念日」。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卅五年十二月廿五日經國民大會通過,卅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施行。 (三)法律或行政命令的生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機關公布之行政命令,合稱法規,須經公布並達到施行日期才生效力。法規的施行有三種方式:1. 自公布或發布日生效。但要注意的,若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生效,仍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自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2. 自施行日生效,即定有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3. 授權以命令定之,即授權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四)憲法的廢止:改朝換代時,憲法會被廢止;除非發生革命,一般較為少見。 (五)法規的廢止:有當然廢止和職權廢止兩種。定有施行期間,期滿「當然廢止」,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職權廢止係由有權廢止的機關廢止法規。 (六)憲法的修正:過去由國民大會修憲;現在已改為由立法院修憲,再由任務型國代複決。 (七)法規的修正: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八)法規修正時,依據法律不溯既往,修正後的規定只有修正後發生的事實始有適用;但如法律有溯及效力的規定,則有溯及的適用。具有刑罰或懲戒性質之法規,立法機關不得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律。 (九)刑法有「從新從輕」主義,即是將修正後之輕規定適用於修正前之犯罪行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亦明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十)法律的「地」的效力,採屬地主義,在我國領土、領海和領空內有效,但有兩種例外: 1. 適用特別地域的法律; 2. 刑法雖採屬地主義,但在外國領海內或公海上的船舶,仍適用內國法, 飛機亦同。 三、法規的位階: (一)成文法法源中,以憲法效力最高,法律及條例次之,命令又次之,地方自治規章則位於最下層。 (二)同一位階的法律規範中,如立法機關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有同等的規範效力;倘發生適用的先後順序問題,則依照「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等方式解決。 (三)對於命令,上級機關的命令效力高於下級機關;依憲法發布的「緊急命令」,效力高於一般命令,甚至高於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發布的「授權命令」,高於依法定職權發布的「職權命令」。 (四)憲法是法律產生的首要淵源,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五)下列四種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1.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2.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 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四、其他的基本法規用語: (一)但書:法律條文中有「但……」。 (二)解釋與統一解釋:大法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 (三)「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不是「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大 法官」是一個機關的概念;「總統」,在憲法學理上也是一個機關的概念。 (四)「正面表列」和「負面表列」。一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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