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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光國小體育器材借用管理辦法107.08修訂
一、主旨目的:為服務教師教學活動完善及便於體育器材的管理及維護。
二、借用對象:
1.本校體育課、課外活動、體育競賽、團隊訓練。
2.本校教職員工休閒運動。
3.學校核准之申請。
三、借用及歸還時間:【每節下課時間】。*中午12:00~13:20不開放借用
四、借用程序:
1.負責借用人先到學務處,在【體育器材借用表】上登記借用的器材名稱及數量、借用鑰匙,並簽名以示負責。
2.登記完畢,由借用人確實按照登記器材借用。
3.器材使用完畢,借用人將器材歸還體育器材室,由借用人點收數量無誤及簽名後,借用人才能離開。
4.各項代表隊借用器材及服裝配備時,由各該隊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及歸還之責。
五、借用規定:
1.使用人歸還所借器材時,若數量及品項與登記不符,除損壞或遺失另須賠償外,借用人或該班級一星期內不得再借用。
2.借用器材,不得故意損壞或遺失,除非教學中自然損壞, 否則應照價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處理。
3.借用器材使用完畢須親自交還,不得遲延或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概由原借用人負責賠償。
4.借用或歸還器材時,借用人應檢查器材有無損壞,以明責任。
5.有危險性器材(如跳箱、大型墊子、跳高架……)任課老師應在場指導搬移。
6.天雨或場地潮濕應評估器材使用得宜,不宜運動時,得停止借用器材。
7.借用之各項體育器材如有髒污,須清理乾淨再予歸還。
8.借用器材均應在校內使用,不得攜出校外。(校隊外出比賽不在此限)
六、管理方式:
由六年級學生擔任體器室小幫手,協助器材清點及整理器材等相關之事,每班
2位,依班級2週一輪,協助時間:每日(除週三)12:40~13:20。
七、本計畫經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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