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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房屋零星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房屋零星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学校房屋建筑安全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零星维修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是指对已建成、使用的学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学校房屋使用单位、部门和参与学校房屋维修工程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房屋使用单位和部门根据房屋使用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后勤综合管理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基建修缮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建立维修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涉及师生安全、影响面大、重要性强的维修项目优先入库,按照学校财力测算和下达控制数,形成一上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使用本单位、本部门预算的维修项目,通过OA提交维修项目申请,报学校审批,申请需附维修方案,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对维修方案签署意见,保卫处负责对消防安全签署意见。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维修项目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计、监理等服务,应当按照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维修工程、服务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招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维修工程、服务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或有质保期的维修项目须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八条 房屋维修项目管理实行监理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工程监理。
第九条 为保证房屋建筑安全,实施房屋维修以不破坏建筑物主体外貌、内部结构和互不干扰为原则,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一、砖混结构的房屋和大板房,不得拆除任何墙体,不得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部位,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增设门窗及损坏外墙饰面。
二、不得随意增加过大的楼地面净荷载,不得在室内无梁部位砌实心砖墙或者超负荷吊顶,不得随意刨凿楼板,不得随意打孔安装设备设施,不得损坏屋面隔热层,不得在屋面(台)乱搭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屋面(台)。
三、不得私自遮挡、拆改、损坏、挪用、通用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施设备、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不得随意改变卫生间位置,不得随意破坏防水层,不得改变给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密封共用排水管、排污管的检修口。
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拆移水表、电表,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维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按照房屋维修要求,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定期召开工程例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安全、文明施工,做好针对性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切实保障人员安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建筑垃圾自行装袋处理,按时清运,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因进行维修而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施工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房屋维修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接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监督。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维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单。
第十五条 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装饰装修项目的竣工总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隐蔽工程管线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房屋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审计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按审核结果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维修项目,按照先实施后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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