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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之观点论我国的证人指认制度--以美国法为例-司法新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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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 從比較法之觀點論我國的證人指認制度 —以美國法為例 從比較法之觀點論我國的證人指認制度 --以美國法為例 指導老師 :蔡清遊 撰寫學員 :蔡盈貞 壹 、概說 一、證人指認制度之研究 二、我國證人指認制度之現況概述 貳 、證人指認制度之發展與改進 以美國法制為例 一、實務上常見之指認方式及其瑕疵 (一)一對一指認 (Show-up ,或稱單獨指認 、單一指認 ) (二)列隊指認 (Line-up ,或稱成列指認 ) (三)接續性指認 (Sequential Line-up ,或稱陸續出列的指認 ) 二、法制上關於指認制度之規範與保障 (一)判例見解 (二)美國聯邦證據 法之規定 (三)專家證人制度 三、學說上關於指認制度之改革芻議 (一)美國心理學及法學會之研究報告 (二)美國司法部研究機構之報告 參、我國證人指認制度之分析 一、我國現行之證人指認制度 二、證人指認之證據能力 —兼論最高法院 94年台上字第3307號判決 三、證人指認制度之立法芻議 (一)符合正當 法律程序要求的指認程序 (二)證據能力的特別規定 —傳聞法則之例外 (三)現行刑事訴訟法上之相關制度 肆 、結語 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2415 從比較法之觀點論我國的證人指認制度 --以美國法為例 壹、概說 民國 91 年間,遭被害人指認為 「計程車之狼 」而因該案被羈押長達846 日的羅姓計程車司機 ,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准予新台幣 2,538,000 元之冤獄賠償,使此一曾廣受社會矚目的案件再度引發關注 。本案 羅姓被告經被害人指認後 ,檢察官及一 、二審法院皆以 證人與被告同處車「 內狹小之空間 ,應無誤認之虞」、「證人與被告素不相識 ,且事關證人名節 , 應無誣告而損及自身之理」等理由,認為證人之指認無誤而判定被告有罪 ; 嗣經最高法院指出原審 「警訊時及偵查中僅指認上訴人羅 ○ ○之照片或在對街 遠距離指認 」等程序瑕疵,及犯罪現場採集之 DNA證據與羅姓被告比對不 符等理由 ,更一審法院始判決被告無罪 。 同年 ,衛生署代署長涂醒哲因遭受 舔耳「 」之指控而引發風波 ,一時並 因媒體之渲染報導儼然成為此一性騷擾案件之主要嫌犯 。 前述羅姓被告因 DNA 等科學證據的提出而獲判無罪,衛生署代署長涂 醒哲因檢舉人坦承誤認而還其清白 ,但此二案例已足清楚地指出 :證人的指 認可能是會出錯的 。涉及刑事案件時,指認錯誤的結果更可能造成難以回復 的損害 ,甚而危及大眾對司法的信賴 ,其後果之嚴重性不言可喻。 有鑑於此 ,本文即擬以證人指認制度之問題為出發點 ,探究其制度內 涵 ,並以美國法為借鏡,進一步分析我國刑事訴訟實務上之證人指認制度及 其可能的改革方向。 一、證人指認制度之研究 刑事訴訟實務上之證人指認制度 ,乃犯罪發生後,由被害人 、共犯或其 他目擊之第三人 ,依憑其對犯罪事實之記憶 ,指述並確認某一犯罪嫌疑人或 被告為真正犯罪者的程序 。 證人指認制度因犯罪之被害人 、共犯或其他第三人認識犯罪事實與認知 犯罪者之方式不同 ,包含了對犯罪者之容貌 、外型或聲音等進行指認的不同 方式。指認制度在實務操作上因而涵括內容廣泛 包括聲音指認, 、真人指認、 照片指認 、影像指認等等 。考量當前我國實務上較常利用的指認方式 ,本文 所欲探討者 ,主要為目擊證人對犯罪者之指認制度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 依據一般大眾對 眼見為憑「 」的信賴 ,當證人表示他曾親眼目擊犯罪事 實的發生或犯罪嫌疑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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