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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汽(機)車停車管理辦法
96年04月24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訂定
103年10月0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
105年11月15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5次行政會議修正
107年05月2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4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目的
為有效管理校園車輛停放,確保校園停車秩序,訂定本辦法為停車管理依據。
第二條、權責單位
一、總務處:
(一)管理辦法之擬定與公佈。
(二)停車場地點選擇、規劃、委託建造及設備請購作業。
(三)教職員工停車證設計製(換)發、停車位安排運用及車籍資料檔案建立。
(四)停車收費標準制(修)訂及收費事宜。
(五)各項設備維護及環境清潔美化管理。
(六)督導校門警衛及承包商對各式車輛進出校門之管制。
(七)各類交通號誌及標誌之置放。
(八)施工廠商通行證之辦理。
(九)車輛停放查驗及異常處理。
(十)違規車輛之舉發登記。
二、學務處:
(一)對教職員生交通安全之宣導。
(二)車輛停放查驗及異常處理。
(三)違規車輛之舉發登記。
(四)經舉發之違規車輛之裁處。
第三條、車輛停放管理
所有進入校區車輛進場時應依標示方向行駛,並確實停入車位內。
進場車輛應遵守停車秩序並接受管理人員之指揮,不聽指揮或違反規定者將拒絕其停放,若有損壞場內設備或其他停放車輛者,則責由肇事人負責賠償並依法辦理。
車輛停妥後,車窗及車門應確實鎖閉,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
停車場僅提供停放車輛,不負責保管,如發生擦撞失竊或損害,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本校車位有限,如遇工程需要、特別活動、外賓來訪等特殊情況導致無車位可停, 具通行證者,學校不予退費亦不負責保障車位。
餐廳、超商或學校簽約廠商之工作送貨車輛(工程車、貨車、垃圾車),准許不收費換臨時通行證進入,但僅可短暫停留,以不超過30分鐘為原則。
來賓需由警衛通知相關單位派人接待並由相關單位負責引導停車。
各單位舉辦活動需提供停車空間時,需於活動前以公文或簽呈報請校方同意後提供車號,原則上以非上班教學時段為許可原則,汽車憑邀請函免費進入校園。
特殊兼任老師或單次演講之貴賓,經單位主管簽請核准後並提供車號送總務處核印。
本校教職員申請汽、機車停車證須填寫「汽、機車停車證申請表」,並經單位主管、人事室簽章後,逕送總務處事務組申請;兼任教師請憑人事室發放之識別證通行即可。
相關停車場管理規定,申請人一經申請通過,即代表同意遵守,如有異議請勿申請停車證。
停車場內嚴禁洗車,且車輛檢修應以不妨礙車道暢通為原則,對於堆置之閒雜物,總務處得以廢棄物處理。
停車場內禁止擺設攤販、聚賭及酗酒滋事之行為。
車輛行駛校區管制辦法
(一)學生未購買汽(機)車停車證者,如非臨時通行,一律不得進入校區(違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辦理)。
(二)學生停車證,只限上課時段使用,平時到校應依警衛室門禁管制規定辦理。
(三)里居民行駛校區應遵守交通號誌指引,並謹慎注意師生行的安全,不得停放校區。
(四)學校僅提供汽(機)車停放場地,不負保管賠償之責,車主應注意防範小偷,以免遭竊;倘若失竊,立即報警處理。
(五)汽車行駛及停放應遵守下列規定:
1.汽車進入校區按劃分停車格停放,採先到先停方式。
2.進出校園之車輛應依號誌、標線規定,慢(減)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並禮讓行人。(如在校內肇事者依法辦理)
3.校園內嚴禁超速並禁鳴喇叭、播放音響。
4.身心障礙教職員工生所乘車輛,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停放於身心障礙停車位內。
5.校園內行人步道磚嚴禁停放汽車。
(六)機車行駛及停放應遵守下列規定:
1.乘騎機車應遵守交通規則並戴安全帽,注意安全。
2.機車應依序停放於機車停車場之停車線內,不得任意停放。
3.校園內為機車全面管制區域,不得乘騎進入。
第四條、車輛違規罰則
一、停車證不可轉讓、仿冒、虛報遺失,私相授受或盜用停車證者,如有違犯除撤銷其停車證外並依情節輕重依法辦理或依校規究辦。
二、違規車輛之裁罰與處理:
(一)未張貼停車證於明顯處者不得進入校區,未貼識別證或非本校教職員生者,視同外車擅入校園。
(二)未帶安全帽、超速等違反交通規則行為者,依校規處分。
(三)進入校區之各種車輛應依本校規劃之停車位置停放並排列整齊,若未依停車格停車或於非規劃停車位之區域任意停放,有下列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依情節輕重得開單登記取締或逕行上鎖。
1.停於行人或車道之出入口,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
2.停於黃線停車區或禁止停車區,妨礙通行。
3.停放於未規劃車位區域,妨礙通行。
4.停放於身心障礙停車位,未明確置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件於明顯處。
5.停放於限停區,佔用公務專用車位或指定停車位。
6.持臨時通行證件者,逾時停放於本校校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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