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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 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 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 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 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 医护人员常用法律法规摘录 培训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护士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四、《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查、 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 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 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二)授权性规定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 行政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 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 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 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 书 ;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 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师的告 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三)义务性规定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 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义务性规定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 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 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 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医师或 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 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 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六)惩罚性规定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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