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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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 / NUMPAGES7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劳务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等条件)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资质申请 2.1 企业需具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2.2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2.3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2.4 允许省内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勘察时间10年及以上。 3 程序和时限 3.1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3.3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3.4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 3.5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6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住建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4 申请材料要求 4.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2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4.2 许可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4.3材料格式要求 4.3.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及备案表应由“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和数据备案申请,同时也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4.3 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4.3.3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3.4 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4分类提交申请材料 4.4.1 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勘察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4.4.2 下列情形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1)具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 (2)具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 4.4.3下列情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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