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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级不同行业鉴定标准的冲突规范 是规定不同行业、部门制定的,效力等级相同的鉴定标准冲突时,适用何种鉴定标准的规范--根据具体标准的适用对象、范围,按行业标准优先的原则适用鉴定标准。 对被鉴定人就同一损伤和伤残提起数个不同之诉,涉及两个以上不同行业部门制定的鉴定标准时,原则上应按被鉴定人的不同的诉讼请求和委托事项,按行业标准优先原则,对照相应的鉴定标准,分别做出数个不同的鉴定结论。 不同地区鉴定标准的冲突规范 是规定不同地区制定的鉴定标准冲突时,适用何种鉴定标准的规范--如被鉴定人的损伤发生地和案件受理地不同时,按属地原则,选择适用案件受理地的鉴定标准或案件受理地法院指定适用的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江苏规定用省院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安徽则规定适用《工伤标准》。 不同时期鉴定标准的冲突 是规定新旧标准冲突时,适用何种鉴定标准的规范。新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刑事案件按从新兼从轻的原则适用鉴定标准。但对已发生法律效力或处理完毕的再审案件或申诉案件,应按原判决或处理时的标准来鉴定。民事案件按公平原则选择适用鉴定标准。 三、鉴定的基本属性和鉴定结论的表述方式 鉴定的基本属性 客观性:鉴定结论应如实反映客观外界存在的事实,不能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事实。 合法性:鉴定活动必须由特殊的鉴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 相关性:鉴定的结论必须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 客观性 引用的材料要注意的问题 要注意从正反两个方面注意收集和引用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材料,切忌先入为主--避免对鉴定事项的预决 直接法:保持原样--对原发损伤情况的记载多采取直接法 间接法:保持原意--对治疗经过的描述多采用间接法 合法性 鉴定主体合法: 鉴定人必须具有鉴定权 鉴定检查必须有鉴定人本人进行 程序合法: 严格遵守法定的管辖规则:如重伤属公安机关侦查案件,除非受公安或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认为被鉴定人损伤属重伤时,必须移送公安机关或告知当事人属公安机关管辖; 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时,应由女法医进行或女工作人员在场 检查方法必须符合常规:基本原则是对症、及时、必要 结论合法:鉴定诊断(损伤部位+损伤的类型)+法定状态的评定 结论必须符合法律或有关规章的规定,就法医临床而言,标准的适用必须与相关法律关系相吻合。 相关性 检查方法与委托事项相关 未经委托机关同意,鉴定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随意扩张检查的范围,增加当事人负担。 引用材料与委托事项相关 鉴定结论与委托事项相关 未经委托机关同意,鉴定人不得随意扩大鉴定范围,否则如引起不良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医疗鉴定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活体损伤鉴定时机 对《重标》第五条的理解 《重标》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问题一:一审或二审判决--通说指一审判决 问题二:损伤至判决前的一个特定时段或任何时段--通说主要取决于损伤程度的类型 影响鉴定时机的主要因素 损伤及损伤程度的类型 医疗等客观因素 被鉴定人的主观因素 法律的规定 损伤程度鉴定时机的含义 通常说是指损伤发生后,鉴定损伤程度的初始时间 与鉴定时机选择相关的对鉴定依据材料的取舍原则---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只反映某一特定时段,损伤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具有时间上的相对性。 损伤程度的类型化与鉴定时机 原发性损伤 并发症 后遗症 原发性损伤 有生命危险一旦发生即可鉴定 无生命危险且无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损伤,损伤发生后的任何时段均可鉴定 并发症 根据并发症鉴定损伤程度的,并发症一旦出现即可鉴定 如不是或主要不是根据并发症鉴定损伤程度的,则应根据鉴定时确定的损伤类型确定鉴定时机 后遗症 总体上应考虑医疗技术水平,在医疗终局,后遗状态稳定后进行,初始鉴定的开始时间,应的损伤或二次手术后三至六个月。 再鉴定时对依据材料的取舍原则 初次鉴定时机选择恰当 初次鉴定时机选择不当 初次鉴定时机选择恰当 1、初次鉴定时机选择恰当且已经一、二审程序的案件,再次鉴定时,对损伤事实的认定应以初次鉴定时确认的“损伤或愈合状态”为依据---判决具有确定力,未经法院判决不能更改,且属诉讼法上不需证明的事实,所以对申诉人要求再鉴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委托。 2、再次鉴定时实际“损伤或愈合状态”已变化的,鉴定时可给予说明,但不能做为更改原鉴定结论的理由; 3、初次鉴定时机选择恰当,因故在未经审判前当事人的损伤状态已有变化的,应根据原鉴定依据材料对原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做出判断后,对“目前”的实际损伤程度做出鉴定结论---常见于作案后逃逸的案件; 4、再鉴定时,鉴定人认为原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缺乏或错误,原鉴定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所做的结论是正确的,再鉴定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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