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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履行 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及时的通知、告知、催告履行; 对方发生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行使抗辩权; 必要时解除合同; 保存证据; 4.1你所应当做的不仅只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的义务群) 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 1)法律规定的。(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说明,产品标签、产品质量责任等的要求) 2)各方共同达成的以书面或非书面协议中约定的。(如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对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方式的确定。) 3)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 4)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协商不能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中任意条款中规定应当履行的。 5)双方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保护、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4.2 妥善行使履行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后履行抗辩权; 3) 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中应用普遍;频率极高. 是合同条款安排的重要法律依据. 4.2.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适用条件:1.双务合同,双方义务构成对价;2.均是可以履行的义务;3.无先后履行顺序; 案例:苹果公司、富士康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未约定履行先后。苹果公司不愿先交货,富士康公司不愿先付款。二者谁构成违约? 都不构成违约。 4.2.2 后履行抗辩权:货到付款 事例:苹果公司购买富士康公司设备一台。约定履行顺序为:预付20%→工厂验收→付15% →交货,验收→付25% →安装验收→付30% →保质期满→ 支付所余10%。 若合同约定交货付款时间为10月1日,时至该日富士康公司仍未交付货物,苹果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25%到货款? —— 有权。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A公司将某商厦租赁给B公司,租赁期为八年,开业日期最迟不得晚于1996年1月1日。 然而开业在即,消防系统、水电系统尚未经验收,依法不能交付使用。B公司为及时开张,与A公司订立《补充协议》:“按时开业,所造成的消防、水电方面的后果与A公司无关,责任由B公司负责。” 后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被消防部门责令停业。 A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所欠租金。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 “A、B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开业日期最迟不得晚于96年1月1日。95年12月22日商厦的消防、水电系统尚不具备开张条件且未经消防验收之时,B公司本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延迟开业日期,拒付开业之日应付的90万元,并可要求对方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但是其主动、积极地要求按时开业,并承诺所造成的消防、水电方面的责任由其自负,故B公司不仅丧失了抗辩权,而且对于无效〈补充协议〉的订立负有较大的责任。A公司本身未尽到合同义务,且在B公司承诺的基础上,同意开业,对无效协议的订立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应认定B公司负有60%的过错责任,A公司负有40%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00)民终字第126号 4.3 及时检验 第157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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