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民公园棚改拆迁安置房项目购买服务采购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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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PAGE 4页,共 NUMPAGES 26页 惠州市市民公园(棚改)拆迁安置房项目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 本项目启用网上预审报名、供应商二代身份证预审签到功能(此项目不需要上传电子申请文件,但是需要网上预审报名、网上设置交易员,现场递交资格预审纸质申请文件),投标人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完成本项目的预审活动。 根据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确定市民公园拆迁安置房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惠市规建函[2015]1169号)文件的要求,拟将位于江北JBN09-01地块用于解决市民公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经惠州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一届166次[2017]1号)批准同意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模式组织建设,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惠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下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惠州市市民公园(棚改)拆迁安置房项目购买服务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欢迎国内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报名参加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实施机构:惠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购买主体); 惠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实施主体); (二)项目名称:惠州市市民公园(棚改)拆迁安置房项目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地点:惠州市江北JBN09-01地块; 二、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相关审批文件 (一)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 1、惠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为本项目的购买主体。 2、惠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实施方案及采购文件的批复 本项目经惠州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一届166次[2017]1号)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实施。 (三)项目相关审批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 5、惠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一届166次[2017]1号)。 6、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惠州市市民公园拆迁安置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惠市发改[2017]240号)。 7、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惠州市隆生大桥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惠州市市民公园(棚改)拆迁安置房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复函》(惠市规建函[2017]901号)。 三、项目内容及需求 1、项目名称:惠州市市民公园(棚改)拆迁安置房项目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地点:本项目位于江北JBN09-01地块。 3、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共1栋单体建筑及地下室,包括住宅、商业服务业、物业服务用房、消防控制室等内容。建筑层数地下3层,地上最高30层,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3900平方米(最终以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模为准)。 4、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及土方、给排水、消防、供电、绿化、照明配电等其他配套项目和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内容以经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为准。 5、项目总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估算约2014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约18612万元(含:工程建安费约1553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约2188万元,基本预备费约886万元),专项费用(建设期利息)约1530万元。 本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建设及运营。项目总投资估算约2014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约18612万元,建设期利息约153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约18612万元,其中20%即3722万元拟通过中标人投入建设自有资金解决,其中80%即14890万元拟通过中标人组成的项目管理公司向社会融资解决。建设期利息约1530万元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在建设期内不支付任何购买服务费用,建设期满验收移交后按约定逐年支付投融资资金本金及合理收益。 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7、实施模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将该购买项目服务列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并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付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由政府购买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市民公园(棚改)拆迁安置房项目的中标人(承接主体)。 (三)服务期限 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期限为27个月项目建设期+7年项目购买服务费用支付期。 项目建设周期:本工程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为工程准备期,须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确定建设规模和工程方案设计,完成具体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及编制工程预算、建设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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