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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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附件: 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在原《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字(1997)12号]和《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南理工字(2001)10号]两个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在尚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前,公费医疗管理实施本办法。 本办法遵循公费医疗要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给予部分拨款的基础上,自筹经费、自主管理,保障各类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求相适应。 第一章 教职工公费医疗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统招脱产的博士后人员。 第二条 定点医院 一、校内定点医院为校医院。 二、校外定点医院为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妇产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中医院、中大医院、中科院皮肤病研究所。 第三条 就诊规定 一、教职工患病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就诊一律凭本人公费医疗病历,未带公费医疗病历者作自费处理。 二、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回原籍或长期探亲半年以上,经事先书面申请,待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一所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并按定点医院报销费用。外出期间停止享受校内公费医疗待遇,返校后需到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重新办理医疗关系接续手续。外出半年以内在外就医按非定点医院对待。 三、教职工因公外出,急诊可就近在一所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按定点医院报销费用。教职工寒暑假和节假日在外地,急诊可在当地一所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按非定点医院报销费用。 四、急诊病人可就近在一所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按非定点医院对待,复诊后原则上应回校医院诊治。 五、因校医院条件限制需转上级医院诊治时,必须经校医院首诊医生提出、科主任批准、开具转诊证明,并在医院办公室(或导医台)登记后,可到定点医院就诊。在外门诊病人原则上只诊治不取药,取药需回校医院(特殊情况除外)。未经转诊和在非定点医院就诊者(急诊除外)医疗费用自理;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定点医院治疗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五日内到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六、特殊疑难病例,需到外地医院就诊、会诊者,须凭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医务处的转诊证明,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转院诊治并按定点医院对待,未办理转诊手续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条 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一、公费医疗的药品报销范围严格按《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执行(化学和商品名均相符),控制药品、贵重药品需办理审批手续后使用,自付比例详见附件。范围外的治疗用药如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在职人员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60%,离休人员、院士、副省级干部报销70%;免疫、营养等辅助用药及其他范围外用药全额自付。对于特殊疾病限制使用的药物,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限定的疾病使用,超出目录使用范围的药品费用自理。 二、各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诊地点人员报例比销就 诊 地 点 人员 报 例 比 销 就 校医院 定点医院 非定点医院 在职人员 90% 80% 50% 退休人员 92% 82% 50% 离休人员、院士、副省级干部 100% 100% 50% 三、按《药品管理法》规定,门诊当天处方实行限额限量,急性病处方用药为3天量、慢性病处方用药为7天量,特殊情况处方用药14天量(或最小包装量),每次处方限额如下: 就诊地点 人 员 校 医 院 校 外 各 医 院 在职人员 100 元 400 元 退休人员 100 元 400 元 离休、院士、副省级干部 150 元 600 元 校外医院取药,每次处方超出限额者,其超出部分自付增加比例10%。 四、凡门诊单项化验检查费超过100元、其它单项检查超过150元的,为特殊检查(如彩色多普勒、CT、MRI、动态心电图、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结果为阳性者,按各类人员定点医院门诊比例报销;检查结果为阴性者,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报销40%,离休人员、院士、副省级干部、癌症病人按照100%报销。 五、凡单项治疗费超出150元的治疗为特殊治疗费(如使用人工器官,安装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心脏瓣膜,介入放置支架、球囊,心脏射频消融,心脏搭桥,χ-刀,γ-刀,体外震波碎石,激光治疗,高压氧,超声乳化,内窥镜手术,成份输血,血浆置换,充氧,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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